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概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晴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中的债物两分原则
1.基本原理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其实包含着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负担行为;一个是作为结果行为的物权行为,在民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处分行为。
(1)未完成登记、交付的,不影响债权行为(即合同)的效力。
(2)未完成登记、交付的,原则上不产生物权效力。
2.物权变动的两大基础公式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具体类型
1.债权形式主义
指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债权形式主义=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1)登记设立主义
合同生效+登记=物权变动(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但影响物权设立)。
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无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
(2)交付设立主义(交付不影响合同生效,但影响物权设立)。
合同生效+交付=物权变动。
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
2.意思主义
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意思主义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合同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主义的登记既不影响合同生效,又不影响物权设立。包括: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地役权。
|「物权变动模式之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生效法律文书
无须登记和交付,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包括形成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具体包括:
(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所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4)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5)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6)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继承、受遗赠
(1)因继承(法定、遗嘱)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无须登记或交付,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动取得物权。
(2)若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为共同共有(承担责任也是连带责任)。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作出,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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