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致使合同无效,不能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绝对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受让人对转让人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被撤销,不能善意取得。
3.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委托物”才能善意取得;
(1)常见“委托物”:甲无权处分租赁物、保管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是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委托物”。
(2)常见的“脱离物”:甲无权处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并非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脱离物”。
4.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不发生无权处分问题,故不能善意取得。
5.禁止流通物:如,武器、毒品等不能善意取得。
6.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如,上家无权处分,中家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后再处分,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7.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他物权、善意取得股权,但不包括善意取得债权,如,不能善意取得租赁权。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所谓委托物,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所获得的占有,就是原权利人选择了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动产,如保管、出租、出借等均是如此。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已完成交付。
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即名义登记人。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已经办理了登记。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
参照而非按照善意取得所有权来处理,故其构成要件可以有所差异
1.善意取得抵押权
(1)无须“合理价格”要件,因为抵押合同是无偿合同。(2)无须以交付或登记为前提。
2.善意取得质权
(1)无须“合理价格”要件,因为质押合同是无偿合同。(2)须以交付为前提。
3.善意取得留置权
(1)无须“无权处分”要件,因为将他人汽车交修理厂维修,谈不上是无权处分。
(2)盗赃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偷来的车拿去修,维修人取得留置权。
(3)遗失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捡到的手表拿去修,修表人取得留置权。
(4)受托寄存行李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借来的东西拿去寄存,寄存处取得留置权。
(5)借用物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如,借来山地自行车拿去修,修车人取得留置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根据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权的排他性程度不同,效力有不同表现:
(1)如果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则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如果善意取得的是他物权,则原所有权人不丧失所有权,但是,当他物权实现时,所有权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他物权,即他物权优先。
2.原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
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构成违约、侵权和不当得利,三者竞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3.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
第三人若要获得财产权利需要向无权处分人支付合理对价。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善意取得通俗例子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例子
●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不适应的四种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发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