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是12350,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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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应急管理部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6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泸溪县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工作。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建,生产产品由红磷变更为阻燃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改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泸溪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将该举报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办理。经查,该煤矿为躲避人员位置检测系统超时报警,各班组安排一人携带其他人员定位卡升井并代签出入井签字记录,导致井下实际作业人员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出入井记录本统计的人数不一致,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56056元。
案例3: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福建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霞浦县某松香厂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松香厂现场存放松节油生产装置1套、松节油82桶。经检验,该松香厂生产的松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该松香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4: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1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水市秦安县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依法报告,涉嫌事故瞒报。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30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宁南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宁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施工矿硐,存在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矿硐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原采场未按照设计留设采场房间间柱和矿房内矿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南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0000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工贸企业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剂,经对照企业提供的上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内容,上述两种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危险性,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9000元。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时间举报
↓↓↓
举报方式
01 微信举报
方法一
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在【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方法二
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方法三
登录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网址: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23/#/
02 电话举报
方法一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12350
方法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笪曦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应急管理部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6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泸溪县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工作。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建,生产产品由红磷变更为阻燃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改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泸溪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将该举报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办理。经查,该煤矿为躲避人员位置检测系统超时报警,各班组安排一人携带其他人员定位卡升井并代签出入井签字记录,导致井下实际作业人员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出入井记录本统计的人数不一致,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56056元。
案例3: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福建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霞浦县某松香厂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松香厂现场存放松节油生产装置1套、松节油82桶。经检验,该松香厂生产的松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该松香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4: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1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水市秦安县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依法报告,涉嫌事故瞒报。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30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宁南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宁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施工矿硐,存在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矿硐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原采场未按照设计留设采场房间间柱和矿房内矿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南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0000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工贸企业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剂,经对照企业提供的上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内容,上述两种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危险性,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9000元。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时间举报
↓↓↓
举报方式
01
微信举报
方法一
方法二
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方法三
登录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网址: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2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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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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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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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二维码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安全生产举报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强化安全监管、精准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抓手。今年以来,各地积极发动群众举报,举报受理量、举报奖励金额再创新高,安全生产“人民防线”更加坚固。在前期已经公布16起典型案例基础上,近日,应急管理部再次公布6起各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煤矿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呼伦贝尔市某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与人员定位卡分离、超定员作业等问题。经查,该矿6名职工未佩戴人员定位标签进入采煤工作面作业,单班作业人数达到26人,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举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的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矿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规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25.8万元。
案例2: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峡江县某铁矿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上报。经查,该企业于2024年7月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该企业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吉安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万元。
案例3: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2月,黑龙江省伊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伊春市某水泥公司存在未按原设计开采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该企业存在未按设计施工、未经设计变更批准私自改变运输方式、矿区内现运输车辆与原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等问题,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2.4万元。
案例4:举报查处无证特种作业
2024年3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市多家工贸企业存在无证特种作业情形。经查,有六家工贸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举报属实。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有关企业予以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9万元。
案例5: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4年7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化工公司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却违规使用甲醇、二甲苯、丙二醇甲醚、环氧树脂固化剂等原料生产环氧地坪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1.5万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凤山县某环保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经查,该公司的储存罐不具备危化品储存条件,却违规储存醇基燃料(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凤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凤山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0.75万元。
(总台央视记者 唐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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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卓然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选取并公布6起各地严肃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泸溪县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工作。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开始对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建,生产产品由红磷变更为阻燃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改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泸溪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煤矿隐瞒下井人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将该举报移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办理。经查,该煤矿为躲避人员位置检测系统超时报警,各班组安排一人携带其他人员定位卡升井并代签出入井签字记录,导致井下实际作业人员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出入井记录本统计的人数不一致,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56056元。
案例3: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福建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霞浦县某松香厂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松香厂现场存放松节油生产装置1套、松节油82桶。经检验,该松香厂生产的松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该松香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霞浦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000元。
案例4: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1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水市秦安县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依法报告,涉嫌事故瞒报。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7月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30000元。
案例5: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宁南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宁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设施设计施工矿硐,存在事故隐患。经查,该企业矿硐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原采场未按照设计留设采场房间间柱和矿房内矿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宁南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20000元。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某工贸企业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仓库内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剂,经对照企业提供的上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内容,上述两种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均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危险性,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要求,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9000元。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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