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吗,房屋征收部门归哪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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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那么,想要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的你,了解房屋征收部门吗?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形式主要有两种:1、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如征收办、征拆办等;2、在现有的政府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房产局、住建局等。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实施监督;(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4)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5)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6)将分户的初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转交给被征收人;(7)与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事宜进行协商;(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9)若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0)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您发现房屋征收部门未履行其职责,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首先,《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能随意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其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告知征地情况即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及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确定征地方案后,即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是什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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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公布实施,政府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时常听闻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看起来很像”的名词,您能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曾经,在拆迁领域,拆迁许可证赫赫有名。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征收条例》公布之日起已同时废止)的规定,拆迁主体即拆迁人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因此,2011年《征收条例》改变了原来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拆迁许可证从此走下历史舞台。
《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漳州市实行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主体主要职责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我市各县区均确定住建局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我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漳州惠民、益社、宏信等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者之间,征收主体就像是公司里的“董事长”,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征收工作总体统筹规划,把握大方向;征收部门就像是公司里的“中层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而征收实施单位,就像是公司里面的“基层员工”,奋战在征收补偿工作的第一线。三者虽然看名字像是“三胞胎”,但实际上分工不同,可别搞混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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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有什么不同,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他们都与征收活动有关,并且在实践中大家对这三者很容易混淆,傻傻分不清,但实际上,这三者的区别可大着呢,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到底有啥不同。
征收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收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众意见等各项工作。乡、镇政府,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非法定房屋征收主体,可别被忽悠了。
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在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房屋征收部门设置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一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个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在现有部门中,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的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可不是项小工程,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设备等都有限,承受大量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往往力不从心。为此,相关法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繁琐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是谁都可以当的,法律规定必须是非营利性单位。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征收主体,就像是公司里的董事长,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征收工作总体统筹规划,把握大方向;而征收部门,就像是公司里的中层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而征收实施主体,就像是公司里面的基层员工,加班加点,奋战在征收补偿工作的第一线。所以说,虽然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虽然看起来像是“三胞胎”,但是实际上差别可大着呢,千万不要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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