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负担,土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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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性质
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管地、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乡镇和村既有土地管理的权利,也有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1.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但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这造成实践中想作为者可能会乱作为、不愿作为者有充足的理由。
5.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当然,从实践来看,永久基本农田的准确位置、范围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库中,在电脑图件上,是用坐标标明位置的。一些根本无法耕种的石坡、甚至海面可能也是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不清楚基本农田位置,甚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清楚的状况较为突出。
6.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一些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宅基地以外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土地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管理权授权乡镇政府实施,这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乡镇政府承接的权利越来越多,表面上看,乡镇权利越来越大,但乡镇人员少、缺乏相应技术人才力量支撑,被动接受责任“甩锅”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二、村民委员会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管理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宅基地申请审查权。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不履行职责需承担哪些责任?
以上梳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土地的规定,既是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天底下从来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在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职将承担相应后果。尽管有些规定并不具体详细,但这些不具体的规定,往往会在出现一些重大危害后果的时候作为被追究责任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编辑:傅德慧
土地权利类型
在中国,农村耕种的土地的归属权主要分为两类: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使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在一定条件下流转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般都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部分特定用途的土地,例如用于国防、外交等公共利益需求的土地,则明确属于国家所有。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使用土地。这意味着农户可以依法享有对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在一定条件下流转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土地流转机制的完善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土地流转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合法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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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家人们,咱农民和土地那可是打了一辈子交道,土地就是咱的 “命根子”。在土地承包这件事儿上,国家通过《土地承包法》给咱承包方赋予了不少权利,今天全国乡村振兴资讯发布中心就给大伙唠唠。
自主经营收益权咱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想种啥庄稼,咋组织生产经营,收获的产品咋处置,咱自己说了算。就像隔壁村的老张,在自家承包地上种了特色水果,收入比以前种普通粮食高了好几倍,这都是他自主经营带来的好处。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咱也有这权利。比如,老李和邻居觉得两家承包地位置对调一下,耕种更方便,他们就可以依法办理互换手续。而且,咱还能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要是自己没时间种地,把经营权流转出去,还能拿租金呢。
征地补偿权要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咱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就像咱村因为建设项目,部分村民承包地被征收,大家都按照规定拿到了合理补偿,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除了上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咱也有。这意味着只要是法律赋予咱承包方的,咱都能依法行使。
家人们,记住这些土地承包权利,咱在土地经营上就能更安心、更有底气。要是还有乡村难题,关注我,小政为你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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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和划拨区别
土地确权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立并登记在指定的土地权属人名下的过程。在中国,土地确权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价值。通过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的归属,减少争议和纠纷,增加土地的流转和交易活跃度,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那么,土地确权怎么查询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查询方法:
**1. 登记机构查询**
可以通过当地的土地登记机构查询土地是否已经完成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土地的相关信息,如地块号、地址、使用权人等。土地登记机构会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并告知土地的确权情况。
**2. 村委会查询**
在农村地区,村委会通常负责土地管理和确权工作,可以向村委会咨询土地确权的情况。村委会会记录土地的确权信息,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3. 互联网查询**
部分地区的土地确权信息已经纳入到互联网平台进行公示和查询。可以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土地确权的信息。需要提供相应的查询条件,如地块号、地块面积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土地确权查询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查询途径,并提供准确的土地信息进行查询。
土地确权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农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实施好土地确权制度,保护土地权益,才能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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