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详细介绍: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证据调查和收集,以保障法律服务的有效进行。
·律师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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