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款是什么意思,归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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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款在文言文中的意思
婚礼前一天,男女双方吵架,导致婚宴临时取消,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住房租金、酒店定金,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情变引发经济纠纷
同在上海生活的徐宇轩与郭馨月相恋多年,2023年10月开始谈婚论嫁,郭馨月收取了彩礼等相关财物,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双方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为此徐宇轩操办了预订酒店等相关事宜。
然而,在婚礼举行前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日,徐宇轩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之后,双方确认无和好可能,徐宇轩要求郭馨月承担婚宴取消的损失并返还彩礼,遭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徐宇轩及其母亲单梅梅告到闵行区法院,要求郭馨月返还见面礼、彩礼等相关款项,并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
徐宇轩称,此前支付给郭馨月的相关财物均系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两人结婚未成,徐宇轩及单梅梅主张:1.判令郭馨月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万元,见面礼1万元,恋爱期间郭馨月收取徐宇轩的款项10万元;2.判令郭馨月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万元;3.判令郭馨月返还代付的房屋租金6万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上述金额合计37万元。另外,徐宇轩及单梅梅表示要求郭馨月返还的彩礼金额不在其母子之间区分。
郭馨月辩称,彩礼15万元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首饰、手机等物品系生日、春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徐宇轩无法证实家人曾给自己1万元的见面礼,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来,且他也曾收取自己家给的见面礼。转账实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婚礼系徐宇轩单方取消,赔偿酒店定金无依据。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徐宇轩家中,属于已消费内容,无返还依据。此外,她与徐宇轩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也曾支付房租,还出资10万元用于徐宇轩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徐宇轩及单梅梅主张返还的款项是否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徐宇轩和郭馨月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单梅梅于2023年11月1日向郭馨月转款15万元。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徐宇轩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徐宇轩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及转款,徐宇轩于庭审中自认曾收取郭馨月家人给付的见面礼及郭馨月转账11万元。结合徐宇轩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对于其要求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及转账之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徐宇轩处,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郭馨月,对于徐宇轩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显示徐宇轩与郭馨月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而郭馨月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因此对于徐宇轩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徐宇轩与郭馨月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徐宇轩多年来向郭馨月频繁转款,对于郭馨月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徐宇轩认可郭馨月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徐宇轩所有,由徐宇轩支付郭馨月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2025年1月,结合徐宇轩与郭馨月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郭馨月为徐宇轩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郭馨月返还彩礼3万元。
彩礼为附条件赠与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此,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质利益绑架,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法官建议大家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建议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
作者:文/牛瑛
来源: 中国妇女
归款承诺书怎么写范文
一方在婚后将其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的一般原则予以均分?近日,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根据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审结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2019年9月3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赵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赵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9月12日,赵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赵某将该房屋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因多种原因分居。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按照之前约定该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赵某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所有人是否应补偿对方房屋折价款问题。双方婚后在基于婚前协议书的基础上,赵某将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系赵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赵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本着公平原则,由赵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万元,法院酌定由赵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住房是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载体,也是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或者在房产中加上名字,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护及保障与对方的共同生活。刚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的约定,同时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及情感利益多角度平衡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产权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彰显正确的家庭价值观。
法院在审理离婚等案件时重视购房资金的来源,分割房子时不仅通过谁出资购买为判断标准,还会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所以现实中,发生在婚姻关系下包括婚前与婚内的赠与,便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本案中,赵某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名下房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该房屋虽然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对半分。法官在此提醒,要树立健康理性的婚姻家庭理念,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承受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耗,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唯有夫妻双方秉持相互扶持的信念,以平等、真诚的态度共同经营,才能构建起充满温暖与爱意的和谐家庭港湾。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柏巍 王佳怡 曹树琛
来源: 人民网
归款的款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在2022年3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在相处三个月之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女方)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但是被告认为他们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要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综合:山东高法、河北区法院、天津高法、中国普法、青海普法
来源: 听见青海
归款箭枝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若双方离婚
房产如何分割?
日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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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婚时
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2022年3月,女方与男方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三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加上了女方名字。双方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
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一年多就以离婚收场。
在分割财产时,女方要求男方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即: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其支付折价款。但是男方认为双方结婚时间短,不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
加名并不意味着能分一半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据此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分割房产时
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后,相关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房产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非简单对半划分。
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家人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共建和谐家庭。
综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天津高法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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