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可转让性吗,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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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每年的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周活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让我们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主题海报,一起学习一下吧!
No.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它可以像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进行买卖、赠予和使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主要类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家、企业,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国家: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增强国家竞争力。
对企业:确保经营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形象,保护研发投入。
对个人:激励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No.2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
1.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2.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3.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
4.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No.3
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民事权利章节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并对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等客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以及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基础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保护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No.4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No.5
侵权责任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在法定条件下支持最高达损失金额五倍的赔偿请求。
行政责任主要针对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罪名,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罚。
原标题:《【党纪正风 久久为功】| 守护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关于知识产权,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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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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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编者按】
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向“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立足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约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本期嘉宾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科创始人、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
张玉敏系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创始人,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系中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
1946年,张玉敏出生于山东莱州,1965年考入北京大学,被当时的“绝密专业”——法律专业录取。初入大学校门,张玉敏就赶上了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使她“正儿八经”读书的时间不到一年。
大学毕业后,张玉敏被分配到贵州省纳雍县支援三线建设,她先是到生产队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劳动锻炼,之后又进入纳雍县公安局,先后任纳雍县公安局预审员、副局长、纳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1975年,她被评为“贵州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3年,张玉敏来到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任职,开始接触民法与知识产权法。任教以来,她在民法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商标法理论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研究造诣颇深,尤其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以及权利限制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创新性观点。其间,她还曾多次参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工作,并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中,首次提出知识产权法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张玉敏对知识产权的对象及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她提出的“知识产权的对象是蕴含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特征的理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为她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她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而知识天生具有公共属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特别注意创造者、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都会损害公共利益,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的政策选择和把握是十分困难的,应慎之又慎。
张玉敏还对知识产权的适格条件和保护范围进行了系统研究,她认为这是在信息领域划分公共领域和私有领域的重要问题,而公共领域的扩大、丰富和发展是创新的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创新的实际贡献相匹配,避免过宽或过窄的保护导致不公平竞争或抑制创新”。
此外,她还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问题,尤其是在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方面,“权利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张玉敏在《论使用在商标制度构建中的作用》等文章中详细分析了商标使用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功能,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多年的司法实践与数十年的从教经历,让张玉敏成为全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之一。她身体力行搭建起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课程育人体系,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创建者和知识产权立法的推动者。
她直言,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和理论研究还处在比较“幼稚”的阶段,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任重道远,“学界未来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是:知识产权如何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服务”。
她还说,一个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学者,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法,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还要有良好的民法学、法理学、竞争法学知识,最好还应该懂一点哲学、经济学,关注国内知识产权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这一代是那个特殊的历史时代造就的过渡型人物,堪当大任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寄希望于现在的中青年学者”。
年近八旬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张玉敏在重庆家中接受澎湃新闻专访。她说,堪当大任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寄希望于现在的中青年学者。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图
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要贯彻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高考那年,法律并不是张玉敏填报的第一志愿。当时的“法律”是“绝密专业”,且考生不论将法律作为第几志愿,都会首先被录取。
张玉敏就这样进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我们上学的时候并不知道什么是民法。”她说,因为经历着特殊历史时期,大学期间并未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正儿八经读书的时间不到一年。
她说,自己真正接触民商法与知识产权法,是在1983年进入西南政法大学的教学岗位之后。在金平和杨怀英两位老前辈的提携和指导下,张玉敏开始走向了她并不熟悉的领域,“到大学当老师,我心里是没底的,心虚得很,只能拼命读书,差不多是老师和学生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上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法刚被引入国内。1985年,西南政法大学开始在本科层面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当时知识产权是民法当中的一章,写得很简单,一般的人当时都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张玉敏回忆,当时,所有学校都没有知识产权法学系统的教材,多数老师教起来基本上都是照本宣科,学生学习起来也十分吃力。
彼时,她对知识产权也没有多么深刻的理解,只是比别人多看了一点书,知道得稍微多一点。经此之后,张玉敏决心执笔编写知识产权法相关教材,以帮助学生构建系统的学科知识。
1992年,她主编了我国最早一批知识产权法的教材,随后又陆续创作、编写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商标注册与确权程序改革研究——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等10余部知识产权类著作。
2000年以后,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张玉敏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还将民法的原理运用其中,开始着重研究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她认为,知识产权尽管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其毕竟是一种民事权利,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前进,“脱离了民法基本原理、原则的指导,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就会走入歧途。”
在张玉敏看来,“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应该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确认和贯彻。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图
把“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知识产权法律领域
2013年,张玉敏在撰写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时,率先提出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观点在当时遭到了很多人反对,“许多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技术性规范,不存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余地,这种观点在当时还有相当的市场。”
但在她的影响下,西政的老师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商标法。2013年8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公布时,“诚实信用”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这一变化让一批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的学者备受鼓舞。
张玉敏回忆,商标法实施初期,一个与“诚实信用”相关的案例发生在安徽亳州。当时,古井贡酒厂生产了一款“曹操牌”白酒。商标法颁布后,当地商标管理部门建议酒厂进行商标注册,但酒厂却认为这本是自己的东西,没有必要注册。后来,一个乡镇企业“古松酒厂”在当地商标管理部门的支持下,抢先注册了“曹操牌”商标,一申请就得到了批准。随即,古松酒厂便以侵权为由状告古井贡酒厂。当时,国家商标局根据“先申请原则”,裁定古井贡酒厂败诉,媒体还为这种抢注商标行为叫好。
张玉敏至今仍然对此愤愤不平。她认为,“诚实信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果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都不讲诚信,如何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她觉得,不能等到公众普遍具备商标意识后才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抢注”的方式提高企业商标注册意识。
20世纪90年代前后,中国企业商标注册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商标法颁布后,部分行政机关曾默许甚至支持抢注行为,以此来“教训”企业提高商标注册的意识。张玉敏非常不赞成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后来的商标抢注猖獗就是对当初这一行为的惩罚,法律若如此操作,会损害社会根本的价值观念——诚信与公平正义。”
1994年前后,张玉敏曾专门与当时国家商标局商标法律事务的负责人讨论商标抢注的问题,她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应予以纠正。但该负责人却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见也许将来可以,但现在不行。
此后,商标法又历经两次修改。直至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才正式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除商标抢注外,张玉敏还对当时“知假买假”的有关政策提出了批评。她认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合同里有明确规定,知假买假中出卖人不负民事责任。
“若把打假当作牟利手段,实际上伤害到了法律最基本的底线,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她坦言,自己一直不赞成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明知道是假的,还去买了找人家赔钱,本身就不对头”。在她看来,应当换一种方式,通过举报让主管机关进行核查,若举报属实,可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以此调动社会公众打假积极性。
张玉敏的书柜里摆满了各种法学著作,大多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她觉得,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学仍然处于比较“幼稚”阶段,“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任重道远。”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图
法律规范应尽量采用客观标准,避免使用主观性标准
一直以来,张玉敏始终致力于推动商标法的修订与完善。她认为,当前的商标法依然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是宣告商标无效的解释宽泛问题。其次是“商标抢注”乱象的问题。
“我们现在经常以不良影响来宣告商标注册无效,或者是驳回注册申请。”张玉敏觉得,这一解释的主观性太强,不易判断。“如果照此解释,很多商标都会被宣告无效,立法上应尽量采用客观标准。”
为防止有些人利用商标异议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张玉敏认为应增加一项规定:即需异议人提交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没有使用证据,即驳回异议申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商标审查机关的工作量。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依据系由商标的识别功能所决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标,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法律不应再提供保护。”张玉敏说。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商标法的第五次修改。张玉敏建议,应当通过保护商标权,建设一种良好的商标秩序,以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达到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最大限度的保护。
针对商标抢注乱象,张玉敏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恶意抢注的标准很多都是主观性的判断,其实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比如通过提高商标注册费用来抑制抢注行为。
此外,还可要求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三年后提交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不能提交的不再保护等,“现在申请商标注册基本上与免费差不多,抢注成本太低,这些措施都能有效抑制抢注行为,若用主观标准来判断是否为恶意申请,存在主观随意性。”
“我国商标法从1982年立法的时候就采取了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由此产生了抢注等一系列问题。”张玉敏表示,要解决由这个制度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维持现在基本制度前提下,来做一些改革。
比如,在注册条件中增加已经使用的要求,没有使用的话,可以申明意图使用,留一个位置备案。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就注册,审查时以备案时间为申请日。
她还补充说,“抢注商标”这一侵权行为产生了扰乱竞争秩序、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危害,是商标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应采取优化注册程序、强化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追究抢注人的侵权责任、对抢注人给予行政处罚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进行规制”。
一方面是治理,另一方面是保护。“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张玉敏在《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一文中,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并提出了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的建议。她特别强调,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她还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创新的实际贡献相匹配,避免过宽或过窄的保护导致不公平竞争或抑制创新。同时,执法、审判机关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如何掌握?
“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处罚,但处罚力度要适当。”张玉敏直言,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后续创新,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复杂。
2013年,张玉敏荣登《中国版权》杂志封面人物。在她看来,学者应该“平心静气潜心治学”。
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太着急”,应思考如何为社会发展服务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迭代,使“人工智能歌手”“聊天机器人ChatGPT”渐入大众视野,这也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很多问题都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每一次技术上的变革都会带来新的问题。”张玉敏同样感受到了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此次技术变革的剧烈程度超越了以往任何一次变革,其对著作权法的冲击必然存在,但到什么程度,向什么方向发展,最终还是要看技术发展的情况。新的技术条件下,还需用新的思维方式看待利益关系的变动与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的争议占比很大,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纠纷,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颇多挑战,其间涉及政策的把握和选择问题。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张玉敏为此曾专门撰文提出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特别是在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制等方面,“应加强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同时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不过,在技术迭代背景之下,她仍坚持认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不能太着急”,“看不清的时候,让它自己去发展,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形成一些自律性规范,再慢慢考虑哪些规范适合上升为法律。”
比如,一旦明确规定保护机器人作品,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张玉敏认为,如果提前进行干预,一旦形成法律,可能对现实产生错误的引导,并不一定利于行业发展,“技术变动下,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把握之前,建议审慎观望,不必急于表态”。
从学者角度看,张玉敏始终觉得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还处在比较“幼稚”的阶段,并未形成比较完备的理论,甚至在基本概念、性质方面,还未取得共识,“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任重道远”。
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方面,似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她直言,知识产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比如,专利是保护技术的,而技术属于社会的公共产品,使用的人越多,传播得越广,能够产生的社会效益就越大。
“专利制度的保护会使技术的传播、社会效益最大化程度受限,但对于技术的发明人而言,如果缺乏一定程度的保护,就很难维持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张玉敏强调,既要不过分地限制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又要让人们保持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在她看来,这不是纯粹学术上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具有公共性,涉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政策、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平衡等问题,这些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学界未来应该重点思考的是,知识产权如何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张玉敏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非越强越好,而是要适度。她为此写下寄语:“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图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于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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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征是
4月22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会通报,2023年1月至今年3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28件479人,提起公诉1292件3373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54件,受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线索28件、已立案22件。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侵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增多、涉案领域较为广泛、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及团伙作案、链条化特征突出四大特点。五金电器、服饰箱包、食品烟酒等民生领域侵犯商标权犯罪易发多发,翻新电子产品违法使用商标等新类型侵权案件开始出现,侵犯计算机软件、网络视听作品、文化创意产品等著作权案件和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软件芯片、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该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协同、平等、公正合理”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强化综合履职。
江苏省检察机关还通过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全流程协作,不断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该省检察院与沪浙皖检察机关修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会签《关于共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意见》,就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共识,实现跨区域协作联动。
在办案过程中,该省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分析研判,针对发现的类案问题和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函,推动行业治理。无锡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重大案件中,与公安机关、版权执法部门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促成11家互联网文化企业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强化行业自律。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作者:卢志坚 钱逸凡)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哪三个
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产权的本质都是获利。方式是通过许可这种交易或垄断独占的推广获利。另外产权具有地域的主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产权在国家主权范围认可或推行相互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的创新成果,但知识形成的文化历史遗产本身,具有集体特征,不具有私权的产物属性。所以历史遗产类的知识成果丧失了获利专属权。那在历史文化遗产基础上获取利益,是不是也应该付费?例如西方基于东方四大发明成果取得的专利。
知识的产权制度产生于西方工业化时代,固然有科学技术发展的加持,但更重要的在于西方文化性质是资本私权,以利为原则。中国文化的性质是公权,以义为原则。这样一个以义为核心的皇权国家,即便是有四大发明也催生不出或不会考虑知识的产权私化,只能催生天下情怀。所谓天下之物,天下人享。
知识产权的两大特征。第一是私权。第二是愿意交易。不愿意交易的私权纳入商业秘密。
同样是保护,知识产物与商业秘密的文化属性区别就在于是否有交易的愿望。决定了知识私化过程中两种不同的保护路径。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对象没有差异,差异在于保护的垄断方式和私化初衷(愿不愿有偿分享)。
知识产物有两种心态。一种是自己独用,别人不得染指。把垄断利益留给自己。另一种是自己不用,寄希望于别人有偿使用。把推广应用的风险推给别人。
最悲的也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不用也没人愿意用。因为没有推广应用价值。另一种是自己不用也不允许别人用。打压行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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