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概念:简言之,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
范围: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科学发现的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一切源自智利活动的权利。
属性: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具有很强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
so,知识产权本身归知识产权人一方专有
而属于夫妻共有的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以下情况下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
(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收益(原则上个人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的);
(2)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主要看离婚时是否为“明确可以取得”,如果离婚时,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有);
所以,实践中,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那么,对尚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是什么?是等取得后再另行起诉,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就可以处理?
最高院倾向性意见为,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人取得相应财产收益的时点、方式等予以处理,即明确权利人在实际取得该部分财产收益后,即负有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分割财产收益的义务,逾期不支付的,另一方可以以生效裁判作为依据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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