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双缺”人员的旧法
旧法:
继承法13.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定继承中的规定】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继承中的规定】
继承法1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的规定】
新法:
民法典1130.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定继承中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民法典114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中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民法典113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的规定】 与旧法相比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定语
继承人之外的人的继承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定语的意义:
民法典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限制条件,即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无论是否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来源,均应当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实际上扩大了酌情分得遗产的适用主体范围,体现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一般而言,扶养关系发生在具有近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当一方死亡时,扶养关系便告终止,为了避免受扶养人因为扶养人的去世而生活境况恶化,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法确立了发挥遗产扶养功能的原则。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先由其负担的扶养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由其遗产承担。同时,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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