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新继承法最新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黛

新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新继承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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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继承法继承分配比例

民法典草案关于继承规定的五大变化: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这次会议上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备受瞩目。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继承篇与现行《继承法》对比有很大的变化!继承父母财产(尤其是房产)有了什么变化?是不是必须要到公证处立遗嘱才能继承财产?今天小编跟大家说说!

1 变化一:财产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民法典草案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变化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涉及继承顺序以及财产分配的主要是以下这几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总则篇就明确了争议较大的内容:胎儿的继承权。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民法典草案还扩大了《继承法》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民法典草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3 变化三: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现行《继承法》对丧失继承权是这样规定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两种情况:

情况1:隐匿遗嘱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比如: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让他继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4 变化四:新增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5 变化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现行《继承法》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这有什么变化呢?举个例子: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根据草案规定,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对继承规定的变动内容。

●打开民法典草案: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法科生之家”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新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对于继承法新规遗产继承顺序问题,我们都知道,遗产继承往往涉及到的金额都相对比较大,因此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之间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那么,继承法新规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下面是格非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资料,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如果没有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依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债务都可以被其相关亲属继承得到。然而,继承者们根据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远近,其继承顺位也有所不同。

新继承法全文

来源:“法科生之家”微信公众号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法典草案关于继承规定的五大变化: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这次会议上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备受瞩目。


近日,民法典草案全文披露,其中继承篇与现行《继承法》对比有很大的变化!继承父母财产(尤其是房产)有了什么变化?是不是必须要到公证处立遗嘱才能继承财产?今天小编跟大家说说!

1

变化一:财产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草案则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民法典草案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变化二: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


现行《继承法》涉及继承顺序以及财产分配的主要是以下这几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总则篇就明确了争议较大的内容:胎儿的继承权。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外民法典草案还扩大了《继承法》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草案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举个例子:


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现行《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


而根据民法典草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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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修改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现行《继承法》对丧失继承权是这样规定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两种情况:


情况1:隐匿遗嘱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比如: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让他继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4

变化四:新增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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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现行《继承法》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这有什么变化呢?举个例子: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根据草案规定,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对继承规定的变动内容。

2025年1月1号新继承法

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有着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新增继承人范围:

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案例】

林女士的伯父没有配偶、子女,也无兄、姐、妹,唯一的弟弟即林女士的父亲也早年死于车祸。伯父去世时,留下了房屋、车子及一些存款。林女士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新增立遗嘱方式:

打印、录音录像

【案例】

为将全部遗产交由次子继承,郭先生夫妻叫人打印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表达同样的意思,不仅自己签名捺印,还均邀请了3位家族长辈到场乃至签名见证。这样立遗嘱行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即《民法典》已经允许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新增遗嘱宽恕制度:

丧失的继承权可以回来

【案例】

何先生虐待父母,父母在无奈之下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基于情节严重对何先生判处了拘役。事后,何先生洗心革面,对父母做到了孝敬。父母不仅予以了宽恕,甚至常常逢人就夸。何先生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与之对应,虽然何先生因为虐待父母情节严重,被父母提起刑事自诉,甚至被法院判处拘役,但由于其已洗心革面且父母宽恕,决定了其可以享有继承权。

新增“遗嘱最新第一”:

多个遗嘱以最后为准

【案例】

由于种种原因,高先生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且内容不尽相同。临去世前,高先生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尽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删除了《继承法》的对应规定,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廖春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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