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审批生效
1.1 技术进口合同(限制进口的技术)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1.2 技术出口合同(限制出口的技术)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密审查,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1.3 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合同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二、经登记/备案生效
2.1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为商标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合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依法需登记、备案,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3.1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登记后,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之规定,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3.3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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