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之前,存在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什么为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宇翔

本律师2021年办理了一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遗嘱所涉及的纠纷正是民法典前后衔接时刻,既存在公证遗嘱,也存在多份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上写房产给儿子,自书遗嘱上写房产给女儿们一半、儿子一半,那么,以哪份为准呢?

庭审中,女儿们的代理人坚持以自书遗嘱为准,因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法律明确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样的分配也弘扬了社会核心价值观,那么,真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吗?不是!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确实在遗嘱效力顺位中作了重大调整,但是, 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规定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人们基于此才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如果将来的法律能够约束过去的行为,谁还敢作出行为呢?本律师代理的案件最后以调解结案,因为当事人考虑家庭和谐和睦的需要,愿意主动拿出30万补偿其他继承人。如果该案判决的话,也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支持公证遗嘱的内容即我当事人一方。

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本款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亦即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立法主要目的还是要遗嘱效力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公证遗嘱确实有着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公证的正规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遗嘱人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时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1)在变更或撤回时,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变更或撤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变更或撤回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而选择何种遗嘱形式在所不问。

此外,遗嘱人也可以通过销毁遗嘱的方式来撤回遗嘱,此种情况并不需要满足某一形式要件。

2021年1月1日存在多份遗嘱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还是以公证遗嘱为最高效力。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也明确了这一点。

ps: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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