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理解,受胁迫结婚向谁撤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志

民法典1052条规定,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构成”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么样才是“胁迫”?

现代社会中,“押”着人去登记结婚,或者架着刀“胁迫”去登记结婚极少,法律为何会有“胁迫”的规定,是否存在“胁迫”?我们都知道,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举证证明标准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是高于“高度可能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给出了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胁迫的构成需要有几下几方面的“要件”

(1)需要有胁迫的故意

(2)需要实施胁迫的人有胁迫的行为(如以上行为),又比如通过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对受胁迫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施加危害,包括已实际施加的或胁迫将要施加的行为,受危害的人不限于受胁迫本人,还应当扩及其亲友;

(3)需要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胁迫”和“陷于恐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重因果关系);

(4)需要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恐惧”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重因果关系);

(5)需实施胁迫的人所表示施加危害属违法或不当。要区分“胁迫”是否具有违法不当的属性。如果是以合法的手段和目的让相对方形成心理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比如甲乙双方订又合法有效合同,甲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催告甲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起诉甲承担违约责任,并申请保全甲的生产设备等,虽然乙的行为同样给甲造成心理压力,但不能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胁迫”。

还需注意的是:因“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受胁迫”方,只能是“受胁迫”方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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