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前者不提倡但法律未禁止,后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法院支持彩礼退还的情形有: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理解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例外情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该纪要的精神仍能适用。
(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比如登记结婚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骗婚行为,也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计划矛盾,因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处的困难为绝对困难,非相对困难,一般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注意事项:
1、彩礼的给付必须时本地区确实存在着中国年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
2、已经废止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所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虽然这两个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生效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饮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3、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减去必要的消耗,比如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4、其他特殊情形,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射虎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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