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结婚十几年了,小日子一直过得美满幸福。突然有一天,王先生的父亲去世,他得到了十万元遗产。王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写明,这笔遗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可是,有一年,王先生的妻子炒股亏了钱,想动用这十万元钱捞本,但是王先生不同意。由此,夫妻二人一直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笔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这笔财产为王先生的父亲遗嘱中写明归王先生个人所有,其妻无权分割。王先生的妻子原以为离婚后可以平分这笔十万元的遗产,结果这笔钱她一分也没有得到。
这条法律,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继承者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既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的独立人格。
普法:
一、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信息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有哪些?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四、什么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的必须财产,但是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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