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在实施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无法作为直接被执行标的进行处置的。
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该方因婚姻关系所得资产,仅能在将被执行人配偶加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法院明确认定其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方可依法对此部分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下列强制执行方式可供参考:
1.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之利息及罚款方面实行双倍标准。
2.针对侵犯名誉权案件实行相应执行措施。
3.提出并执行报告财产令。
4.实施对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查询、冻结及划拨行为。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来源。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已隐藏财产之处所。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8.对被申请执行人实行出入境限制,亦或是通过媒介公开与不履行法律义务相关的信息。
9.对被申请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如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面临刑事制裁。
二、被执行人会连累配偶吗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对其配偶所产生的影响,详细阐述如下:当申请人正处在婚姻存续状态之中,即使他/她本身的信用状况良好、职业稳定且收入丰厚,也可能因为配偶的不良信用记录而受到牵连。如果配偶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那么大多数银行都会直接拒绝向其发放贷款。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部分贷款是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书的。通常来说,承担主要还款责任的主贷人会被确认为失信人员,而作为次贷人的配偶则同样负有无偿偿还这笔贷款的法律义务。
三、不动产证单独所有是否与配偶无关
关于不动产证书的所有权问题,需要了解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因素。对于在婚姻关系建立前购买并全额付清的房地产,即便在其不动产证书上只出现了单一购买者的姓名,该物业仍将被视为个体所有。
如果此类物业是在婚姻缔结之后购买,且购买资金是由配偶双方分担负担,无论不动产证书上仅有一位产权人的姓名,抑或出现两位产权人的姓名,这些物业都应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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