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不可以。
案件诉讼期间,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承担责任,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执行程序中,因为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经营所得也供整个家庭使用,所以要求追加债务人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不可追加的原因为,相关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此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对于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一方面可以在最初诉讼之时将对方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申请人也可以另行诉讼,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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