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主要强调劳动者对在劳动过程中获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守的义务,不能泄露。并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之一,是劳动者履行忠诚义务的一种具体体现。劳动者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也应当保守。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保密费,也可以选择不支付,这并不影响劳动者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换句话来说,保密费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项福利。但,保密条款一旦约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不允许反悔,否则构成违约。
竞业限制条款侧重于强调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其实质是法律基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而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无约定,无义务。
与保密费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就必须在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不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
保密费是因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福利性费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而对劳动者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费用。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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