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的术语,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但是大家知道,现在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不想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总是在想着法子规避。一些企业为将劳动者炒掉,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想出各种不提供正常工作条件等损招迫使劳动者辞职。一些用人单位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需劳动者同意。一些用人单位发放空白的变更协议,要求劳动者签名。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目前存在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的情形,比如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最后想不要员工的时候,来一个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诉苦说现在由于疫情生意不好,一直亏损,结清员工工资让员工自谋出路。下面为大家上一个案例:
陈某于2022年2月27日入职东莞一家家具公司做木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近9000元钱,做了几个月的时间,老板不想要他了,8月15日时老板给他发来一条信息,说是生意不景气,决定裁减人员,叫陈某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这两天把工资算好转给他。陈某心里很气,没有一点预兆,说不要人就不要人,但是他还是很有礼貌地回了:好的,等下我去厂里,你给我算一下工资。
等了好久都不见老板给工资,陈某遂委托笔者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11月25日,厚街仲裁庭裁决:二倍工资37296.77元;经济补偿金4141元;高温津贴750元。合计42187.77元。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老板裁减人员,这本身对于劳动者来说并没有过错,这种情形,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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