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劳动者咨询:是不是现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上都不得超过12年了,也就是她最多只能拿到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其实这是存在误区的。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时间段计算:
1、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双封顶”
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只有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施“双封顶”即支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通俗的讲: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可以参考《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虽已废止但仍作为2008年之前的依据)。简要总结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形支付的年限都不得超过12个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都没有限制支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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