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些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前签订,有些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签订。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工的情形是一种较为标准的签约方式,而先用工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缔约风险,因此立法主要对后者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负有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在用工之后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主体的角度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承担不利后果,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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