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斋案例
小帅与AABB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参考案例:(2018)浙01民特48号
小帅于2017年10月9日被AABB有限责任公司录取,从事旅游定制师的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若小帅在2个月内不能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公司有权酌情延长或缩短试用期,最多可延长至6个月。”
2017年12月13日AABB有限责任公司以小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小帅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向小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帅认为根据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己的试用期为2个月,截止至2017年12月9日,自己已经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自己有权向公司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赔偿金。
AABB有限责任公司却说,小帅在试用期的2个月内未能安排公司安排的任务,公司已经将小帅的试用期延长至3个月,公司是在试用期内将小帅的劳动合同解除,不构成违法解除。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小帅的试用期至2017年12月9日结束转为正式员工,而AABB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2月13日才以小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时限与劳动合同年限相对应。
试用期是公司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期,在该期间若聘用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延长试用期其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延长试用期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即使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也应当符合法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小帅签订的为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在法定期限内,该延长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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