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之一)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认定,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量刑幅度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幅度分为以下四种:

1、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三、行为认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虚构交易,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

2、虚开价格,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

3、交易退款,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

4、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服务;

5、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6、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7、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上述1-3种行为,主要是通过POS机刷单(或刷卡)的方式帮助他人到达套现目的。

四、常见的犯罪手段

1、传统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指犯罪嫌疑人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

2、在网络时代,有很多新型套现手段,例如:犯罪嫌疑人购买多家可使用“蚂蚁花呗”或者“蚂蚁借呗”支付的网店店铺,让套现用户点击相应链接购买商品,并申请由“蚂蚁花呗”或者“蚂蚁借呗”代为支付。事实上,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套现用户点击确认收货并随即申请退货,完成退货后,犯罪嫌疑人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套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至此,套现交易完成,犯罪嫌疑人顺利收取到套现手续费。

3、由于,银行对于客户提取现金的行为有严格的限制,为此,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制造虚假的业务往来信息及虚假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等虚假凭证,再通过“公转私”的手段,使用网银转账方式帮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实现套取现金的非法目的。大量的地下钱庄就是通过这种手段帮助他人套现,从中赚取手续费。

4、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行为,犯罪嫌疑人将他人开具的支票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帮助他人提供现金,行业术语称为“串票”或“支票串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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