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包含对破产清算资料的知悉权,股东知情权典型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仪

裁判要旨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就是股东对基于清算目的形成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因此,股东请求查阅、复制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股东为赵某、钱某等人。2014年,中院裁定启动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此后,钱某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查阅、复制相关的债权申报及审核相关资料,甲公司未予以任何书面回复。后钱某将甲公司起诉至中院,请求予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包括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继续存续,股东资格也继续存续,公司股东仍然享有股东知情权。对于钱某查阅请求,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甲公司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就是股东对基于清算目的形成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另外,根据破产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终结后将被移交股东保存。将该条解释为股东在破产程序期间的知情权,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最终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甲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等资料。首先,甲公司在管理人管理期间仍然会产生清算目的范围之内的相关资料,如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等,由此,钱某在甲公司破产期间有行使知情权的可能。其次,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对公司的破产清算更加关注。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在公司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就是股东对管理人基于清算目的形成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所以,钱某在甲公司破产期间有行使知情权的必要。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在破产程序期间形成的相关账册、文书等资料,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将移交该公司的股东保存。也就是说,钱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其最终对上述相关资料享有知悉的权利。只是该条规定是股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保管职责,而股东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股东知情权,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平衡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发挥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因此,一审判决对钱某要求查阅、复制甲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律师分析

  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还可以行使知情权。股东除仍可继续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外,还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等材料。

  二、凡股东知情权范围内的资料,董事、高管应注意制作、保存,以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条文,公司以未制作或不存在相关资料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公司的董事、高管将会因违反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另需注意,该责任的主体范围甚至可能扩大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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