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介绍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以货币的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失。 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法规主要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废止)、《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调整)》第15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等。 二 司法观点 一、因发生以下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因发生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9.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1.补偿年限 2008年1月1日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规主要是《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补偿标准为一年一个月,原则不封顶,但上诉法规对特定解除劳动合同类型实施12个月工资的年限封顶,具体有“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因此2008年前经济补偿年限存在两种可能) 2008年1月1日后,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首次对经济补偿金基数进行封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标准为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原则不封顶,但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3倍+12月”的双重封顶,此时最多计算12年。(因此2008年后经济补偿年限也存在两种可能) 2.补偿金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基数通常为劳动关系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若该值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补偿金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横跨2018年1月1日,在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时,应以该时点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主要参照现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两项分别计算,相加即可。 若劳动者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计算其经济补偿主要注意是否满足“3倍+12月”的双重封顶,若满足则最多计算12年,反之年限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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