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冬天,一朋友来电,称其高中同学的家人犯了事儿,一审判了一年三个月,当事人不服,想更换辩护人打二审。朋友问我是否接案。
二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虽然只知道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不了解具体案情,但这对任何一个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我决定接受这个挑战,对朋友说:可以接,让你同学直接联系我吧。
被告人家属与我通话后,第二日来到律所,出示了一审判决书。经分析判决书,我认为这个案子值得打二审,当然还需要到法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伊某了解案情。家属对我表示信任,痛快办理了委托手续。
联系好一审法官确定阅卷时间后,我动身赴肥城法院;阅卷完毕,随即奔向泰安市看守所进行会见。
根据案卷材料及伊某的陈述,我发现该案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伊某明显不是层级较高的组织领导者,而同案比她级别高的嫌疑人,却与之刑期一样。同时,伊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并非积极参与。
根据刑诉法规定,上诉期只有十日,故时间比较紧张。北方冬季多雾霾,济南到泰安的高速上尤甚;其中一次会见,就因雾霾严重,高速封路,不得已推迟。还好,尽管天气恶劣,没耽误我赴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接下来,我开始起草辩护词,并对其反复斟酌推敲。定稿后,我与泰安中院刑庭的承办法官电联,约好了时间交辩护词,电话中我反复强调伊某在该案中的次要地位,且与同案犯应当区别对待,以体现刑罚评价的差异性。该案二审书面审理。
时间飞逝,眼看就要春节了。某日,二审法官来电,让我准备当地社区矫正证明,并准备好罚金。不言自明,该案将改判缓刑了。我不敢耽误,即赴伊某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了相关材料,并嘱咐其家属准备罚金。我再次会见伊某,告诉她:不必准备春节的泡面了(看守所春节期间不提供泡面等,须提前买好)。铁栅栏内的伊某克制地笑起来。
终于,赶在春节假期的前一天,伊某从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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