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翔、明某疆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时某翔谋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在互联网设立亚泰坊平台并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为建立、扩大亚泰坊传销组织,搭建组织架构,时某翔委托被告人赵某保为实际负责人的深圳*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建设亚泰坊网络平台,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铭负责风险防控和外盘护盘。
2018年1月,被告人时某翔、刘某元、康某梅、张某之等人组织二百余人在山东省胶州市举行亚泰坊启动大会。该组织以被告人时某翔为总裁,明某疆为副总裁,刘某元为行政秘书,张某之、屈某铧负责财务工作,陆某荪负责协调技术问题和拨币工作,康某梅为会务组人员和大区总裁,李某景、苏某桦、吴某丽、杨某有等人为大区总裁,开展传销活动。通过组织开会、培训、路演、建立微信群、组织外盘护盘等方式宣传亚泰坊组织的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柬埔寨“西港特区”投资项目等,虚假宣传该组织的经济实力及投资前景。
亚泰坊组织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设立亚泰坊币(简称APC币)交易平台,以发行亚泰坊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并缴纳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并组成团队,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该平台设置直推奖励、分享收益(即推荐到一定人数的奖励)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亚泰坊币自身升值、锁仓收益作为会员的静态收益。利用上述所谓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回报激励会员不停地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同时,被告人时某翔安排陆某荪对接环太平洋数字资产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环太交易平台”),在环太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用收取的会员费安排专人控制亚泰坊币在环太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以制造交易亚泰坊币可以赚钱的假象。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3333个,共计108层,共收取亚泰坊会员费人民币632284798.67元(以下未标注的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时,亚泰坊币的盘内对冲价为4.57元/币。各被告人具体行为分述如下:
1.被告人时某翔创建亚泰坊交易平台,负责亚泰坊传销组织的全面工作,通过微信群、组织召开宣传会议等方式推广亚泰坊币。
2.被告人明某疆于2018年5月11日被任命为副总裁。协助时某翔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会员间矛盾,在其担任副总裁期间,亚泰坊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75840人、收取会员费用人民币12652775.7元。参加亚泰坊组织期间,其本人直推会员8个,下线共有69层223288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430025元,收取时某翔通过刘某元发放的辛苦费5000元,目前账号上仍有33×××37.99个亚泰坊币。
3.被告人刘某元为亚泰坊组织的行政秘书,负责上传下达等工作,其本人账号下线共有层级82层,下线会员账号13653个,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13万元,收取时某翔发放的辛苦费2000元,目前账号上仍有36×××01.7个亚泰坊币。
4.被告人张某之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统计亚泰坊所有团队的报单,其本人共直推会员8个,下线共有19层2643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14余万元、收取时某翔发放的辛苦费2万元,目前账号上仍有44×××03.28个亚泰坊币。
5.被告人屈某铧协助张某之管理亚泰坊传销组织的财务工作,其本人直推会员9个,下线共有28层2870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37884元,外盘提现获利1000元,目前账号上仍有36×××61.35个亚泰坊币。
6.被告人陆某荪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技术协调负责人,负责对接亚泰坊平台技术问题、外盘护盘、内盘拨币、宣讲外盘注册等工作,共直推会员7个,下线共有107层10694个会员账号,目前账号上有92×××31.28个亚泰坊币。
7.被告人康某梅负责为亚泰坊会务组成员,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前期对接亚泰坊平台搭建等工作,其作为大区总裁,建立微信群宣传亚泰坊组织,共直推会员14个,下线共有44层20618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外盘提现获利1.4万余元,目前账号上有92×××40.55个亚泰坊币。
8.被告人李某景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负责团队报单、拨币等工作,共直推会员25个,下线共有39层16784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19983元,外盘提现获利4605元,目前账号上仍有24×××25.85个亚泰坊币。
9.被告人苏某桦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在微信群里推广宣传亚泰坊,共直推会员8个,下线共有45层8189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内外盘提现获利2万余元,目前账号上仍有19×××34.29个亚泰坊币。
10.被告人吴某丽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负责团队报单、拨币等工作,共直推会员9个,下线共有56层37349个会员账号,将亚泰坊币在外盘提现获利2400余元,目前账号上仍有13×××84.95个亚泰坊币。
11.被告人杨某有为亚泰坊传销组织的大区总裁,被告人杨某有参与亚泰坊传销组织期间主要负责团队报单、拨币等工作,共直推会员11个,下线共有43层13951个会员账号,其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181914元,外盘提现获利4397元,目前账号上仍有33×××19.19个亚泰坊币。
12.被告人康某桂积极参与亚泰坊传销组织活动,共直推会员5个,下线共有12层1185个会员账号,其将亚泰坊币在内盘对冲获利11200元和外盘提现获利5790元,目前账号上仍有61×××27.71个亚泰坊币。
13.被告人周某方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时某翔的特别助理,负责筹备相关会议,从事客服、拨币等工作,同时介绍徐传富(另案处理)担任亚泰坊技术人员、介绍2名客服至亚泰坊平台工作。该期间,亚泰坊组织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人周某方支付人民币70000元。
14.深圳*云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赵某保承接亚泰坊网络平台搭建业务,根据时某翔的要求建设亚泰坊网络平台,安排股东高基盛(另案处理)负责设计,同时安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铭负责亚泰坊平台的风险防控、外盘护盘工作。因建设亚泰坊网络平台,时某翔为此向赵某保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另以食宿费的名义给付其人民币5万元、以拍摄亚泰坊视频的名义给付其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初,熊某正(另案处理)等人在互联网设立“码联天下”平台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码联天下”平台规定,参加者须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成为“码联天下”平台会员,如缴纳3330元人民币购买“产品包”,即可成为“码联天下”平台付费会员参与动态奖励。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并组成团队,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码联天下”平台承诺,缴纳3330元的“码联天下”平台付费会员,可获得其直推会员缴纳费用的10%,并可与所有已付费会员平均分配在其之后注册会员所缴纳费用的10%。
2018年4月,时某翔利用亚泰坊平台组织架构,通过组织开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亚泰坊会员参加“码联天下”平台,并由被告人张某之通过亚泰坊报单账号收取“码联天下”平台报单费转给“码联天下”平台报单账号。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24时0分,时某翔在“码联天下”平台账号“17×××15”有下线层级124层,共有会员账号265982个,其中缴费账号54756个,共转给“码联天下”平台报单费合计人民币182115840元,该资金主要汇入熊某正控制的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账户及蒙玲的账户。
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依法冻结亚泰坊传销组织、成员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及资金流入账户资金合计239963884.22元,查封用赃款购买的APC定制酒19990瓶及周沪莲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另查封被告人时某翔前妻周某名下的商品房两套,蓬莱市蓬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冻结“码联天下”传销组织控制的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尾号为5564会员费账户资金122677884.29元,另轮候冻结该组织控制使用的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尾号为9433会员费账户资金103398502.7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翔、明某疆、刘某元、张某之、屈某铧、陆某荪、康某梅、李某景、苏某桦、吴某丽、杨某有、康某桂、周某方、赵某保、邓某铭、被告单位深圳*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时某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明某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刘某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四、被告人张某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五、被告人屈某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六、被告人陆某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七、被告人康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八、被告人李某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九、被告人苏某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被告人吴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十一、被告人杨某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二、被告人康某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三、被告人周某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四、被告单位深圳*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五、被告人赵某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六、被告人邓某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七、已经退出及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八、在案冻结的涉案违法资金及孳息,予以没收;在案查封的酒水、房产及收益中属于非法所得的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九、供犯罪所使用的银行卡、手机、U盾、笔记本等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二十、对未退出的赃款及其孳息、收益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继续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时某翔、明某疆、刘某元、张某之、屈某铧、陆某荪、康某梅、李某景、苏某桦、吴某丽、赵某保、邓某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时某翔、明某疆、吴某丽、邓某铭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刘某元、张某之、屈某铧、陆某荪、康某梅、李某景、苏某桦、赵某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翔、明某疆、刘某元、张某之、屈某铧、陆某荪、康某梅、李某景、苏某桦、吴某丽、杨某有、康某桂、周某方、被告单位深圳*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保作为被告单位深圳*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铭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为亚泰坊组织建设网络平台和负责风险防控等行为,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桂、周某方、邓某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时某翔、明某疆、刘某元、张某之、陆某荪、康某梅、李某景、苏某桦、吴某丽、杨某有、赵某保、邓某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铧、康某桂、周某方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