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定金返还纠纷起诉后法院调解原则有哪些?

房产纠纷 编辑:鲁梦思

一、定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实践性,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预先支付性,定金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具有双重担保性。

二、定金返还纠纷起诉后法院调解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当事人自愿,它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调解解决纠纷。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和结果要完全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官强迫、压制或使当事人双方勉强接受的结果。

2、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案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法官在对当事人依处分权原则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时,其合法原则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第一,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做的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三、买二手房交了定金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交了定金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想买了不可以要求退定金,因为定金是具有担保作用的,收定金的一方有违约行为的才能要求对方双倍退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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