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是一名美容师,2020年10月和两个好朋友钱女士、孙女士合伙开了一家小型美容店,因为是多年的好友,姐妹三人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伙协议。钱女士出资8万,朱女士出资7万,孙女士出资5万。三人商议由朱女士担任美容店的美容师,钱女士有别的工作只有空闲时间来店,孙女士协助朱女士经营管理。随后三人口头约定朱女士分红占4成,钱女士3成,孙女士3成。
2021年清明刚过钱女士提出要退出,她表示美容店一直不怎么盈利,自己又不常来店里,对美容店里的情况也不了解,加上钱女士的丈夫准备换一辆车,钱女士想退出,要将自己当时投入的5万元拿回。孙女士一听钱女士要退出,她也想退出,她抱怨自己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到了美容店里,结果每个月挣得钱还不够还信用卡。随后两个人一起跟朱女士要钱,朱女士表示美容店实际没有盈利,一下子拿不出十几万,钱女士甚至提出让朱女士写一份借条,表示当初也没有签合伙协议,这钱就当她借钱给朱女士和孙女士开店了,钱可以慢慢还。朱女士有苦难言,明明说好是合伙开店怎么就变成她借款开店?没有签合伙协议那她跟钱女士和孙女士是合伙关系吗?美容店的亏损需要她一个人承担吗?既然要散伙了那该怎么样分呢?
扬州律师陈律师听闻后为朱女士分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虽然朱女士与其他两位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三人口头达成一致协议,其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现在三人想要散伙可以根据三人出资的比例进行分资,同时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也没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则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亲兄弟明算账,和朋友合伙时建议签订明确的合伙、退伙协议,并进行相关登记,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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