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艺涵

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

大家好,由投稿人魏艺涵来为大家解答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这个热门资讯。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造合同收入的内容有哪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 之日止。

1.2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 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工作岗位 (工种) :

2.2 工作地点:
2.3 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 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 选择本合同第 1.1 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 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 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 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 甲乙双方确定乙 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 21.75 天得出的日 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 绩效工资:

3.3.1 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 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3.3.2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 日、件) 元。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 造安全工作环境。

4.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 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 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 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 扣减乙方工资。

4.6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 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 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 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5.3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 的质量标准。

5.4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和投诉。

5.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 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 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 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 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印):
年 月 日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住建部官网、法商之家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这种情况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阳过”变“阳康”,何时能返岗?指南来了


上班“阳了”,算工伤吗?

建造合同收入

做工程如果连合同都写不好,你知道后果吗?我这里有120套合同范本,包含各类建筑合同、装修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等。只要是工程方面的都有直接用,无需修改,拿来修改就能用,也太省时省力了。

完整电子版资料文末拿

内容展示有限,有需要完整电子版资料看这里

建造合同成本

(图源网络 侵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诉争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属于,则应当依照关于地域管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标的作为区分有名合同的标准。合同标的是给付,即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合同标的不同于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标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其所指向之房屋属于合同标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但未必有标的物。例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合同约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对相对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该合同的标的是不为特定行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该合同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未对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劳务关系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的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劳务合同的标的已经达成共识,即提供劳务。从二者标的的差异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合同是请钟点工。钟点工上门提供了劳务,就要支付工钱。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物化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标的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务没有转化成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承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仍然要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定作物的差异。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变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十分慎重。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用途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专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会造成浪费,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具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并损害交易安全。

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对二者应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可作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

四、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既要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要关照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的发包人违法在农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此类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审理建工案件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8辑
转自: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房贷还要共同承担吗?

法官教你写“两状”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使用指引

建造合同准则与新收入准则

(图源网络 侵删)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无论是程序上的立案受理还是实体法上的合同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有较为特殊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诉争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如果不属于,则应当依照关于地域管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因此,正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以合同标的不同作为区分有名合同的标准。合同标的是给付,即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合同标的不同于合同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标的指向的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其所指向之房屋属于合同标的物。所有的合同都有标的,但未必有标的物。例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约定,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以避免对相对人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该合同的标的是不为特定行为即不得在特定位置修建房屋,但该合同没有标的物。
《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未对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对劳务关系作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等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然不是有名合同,但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对于劳务合同的标的已经形成共识,即提供劳务。从二者标的的差异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为标的;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至于该劳务是否产生一个具体的劳动成果,在所不问。生活中常见的劳务合同是请钟点工。钟点工上门提供了劳务,就要支付工钱。但是,承包人并非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当承包人提供的劳务物化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果承包人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标的看,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也具有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付出的劳务没有转化成有效的劳动成果,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属于一种承揽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发包人不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行使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这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仍然要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定作物的差异。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经济生活中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变更、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十分慎重。《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的定作物用途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专为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如果定作人不再有此需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会造成浪费,而且定作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具有经济合理性。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而且损害交易安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对二者应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建工解释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也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可作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


农村建房的法律适用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农民自建住宅一般不适用《建工解释一》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既要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要关照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适用《建工解释一》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有的发包人违法在农用地上建设“商品房”,并对外出售。此类工程项目缺少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建工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作者:谢勇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离婚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女子离婚后买彩票中了500万,前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版: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建造合同会计分录,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