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胡某某参与欧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审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昭

  【案情简介】欧某某向法院诉称:欧某某与胡某某于201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一个月左右一起同居生活,2016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6日生育儿子小胡某。欧某某认为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与胡某某发生争吵,被胡某某殴打及胡某某不务正业,对欧某某和小孩不管不顾,家庭的经济开支仅靠欧某某的收入予以维持,2019年1月欧某某与胡某某开始分居,独自在八步城区租房居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关于债权债务方面,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仅,但有夫妻共同债务:信用卡透支款30000元,应由欧某某与胡某某各自负担一半。另胡某某因偿还赌债向欧某某的兄长、姐姐及亲戚所借的债务94800元由胡某某自行偿还。关于抚养权,因欧某某认为其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欧某某的父母愿意帮助欧某某照顾小孩,与小孩之间有深厚的感情,所以在欧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婚生儿子小胡某应由欧某某抚养。

  【代理意见】律师代理胡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胡某某同意与欧某某离婚,因欧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钱和欧某某晚归的问题发生争吵,感情早已破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小胡某由胡某某来抚养权更利于小胡某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小胡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小胡某的爷爷奶奶生活且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小胡某日常起居,平常生病也是由小胡某的爷爷奶奶带去看,其父母也只是下班后才去看望。小胡某的爷爷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平时均对胡某某与欧某某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小胡某的爷爷奶奶的身体状况良好。在庭审过程中,小胡某的爷爷与奶奶均到庭参与庭审,经法院询问及庭前提交的《承诺书》均要求并承诺帮助胡某某照顾小胡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可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小胡某随欧某某共同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一)欧某某平时中休时间基本都不愿意回家,原因是小胡某会吵到她午休,除非小胡某奶奶在12点前将小胡某哄睡后,她才愿意回来;在小胡某1岁半时,欧某某留下小胡某给其爷爷奶奶带,自己与朋友去旅游长达8天;即使星期六、日休息时,欧某某也很少陪伴小胡某。

  (二)欧某某与胡某某结婚前,欧某某与其前夫养育有一儿子,虽该小孩现归欧某某前夫抚养,但欧某某也会经常去探望。而且欧某某的工资收入与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很好的照顾两个小孩。

  (三)因欧某某平时要上班且经常加班,一般加班到晚上9点、10点是常态,对于小胡某的抚养,欧某某必须要其父母协助,但其父母不在本地居住,同时还要帮欧某某的哥哥们带小孩子,且至现欧某某的父母均未要求且无证据证实欧某某的父母有能力帮助欧某某照顾小胡某。

  (四)欧某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子为出租房,居住环境不稳定且现居住的房子为自建房屋,该房屋的屋主将房间拆分出租给不同的租客,欧某某仅是其中一户,租客的流动性较大,不能给予小胡某在较为安全的环境健康成长。

  四、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欧某某的信用卡3万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生活所支出且胡某某也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欧某某虽提供了胡某某所出具的2万元的《借条》但未实际发生,书写《借条》时,胡某某打了欧某某,是事后欧某某要求胡某某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出借人仅有借条,而不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本案欧某某虽提供了《借条》还没有实际将借款交付给胡某某,所以两者的借贷关系并未成立。

  (三)欧某某主张胡某某因还赌债向欧某某及其哥哥、姐姐及亲戚借款合计9480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分别针对本证和反证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因对于欧某某提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胡某某也足一反驳,人民法院经审查无法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启度可能性,且该案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该借款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

  一、准予欧某某与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小胡某随胡某某生活,小孩的抚养费由胡某某自行负担至小胡某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债务:欧某某的信用卡透支款30000元由欧某某与胡某某各自负担15000元。

  四、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认可与欧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与欧某某离婚,对欧某某主张要求与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欧某某与胡某某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小胡某,小孩从出生至今多数时间在胡某某家生活,由胡某某父母帮忙照顾,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本案实际,婚生儿子小胡某应随胡某某生活为宜。

  关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实行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是胡某某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欧某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胡某某予以认可,也愿意负担一半,本院予以准许。欧某某主张胡某某因还赌债向欧某某及其哥哥、姐姐及亲戚借款合计94800元,因欧某某主张借款的缘故与其庭审陈述相矛盾,是否存在借款无法确定,而且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为离婚纠纷,因胡某某与欧某某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所以本案的审查重点在婚生子的抚养权的问题。

  其实,欧某某与胡某某均对婚生儿子小胡某缺乏照顾,照顾小胡某主要由胡某某的父母承担,小胡某从出生至今多数时间在胡某某家生活,由胡某某父母帮忙照顾,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婚生儿子小胡某应随胡某某生活更为适宜。

  关于债务方面,欧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实其主张,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结语和建议】任何案件的判决均需要证据支持,本案中,双方均在争取婚生子的抚养权,所以证据收集相当重要,为证明由胡某某抚养子女为宜,在收集证据则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基于双方的基本条件相当,所以在证据收集方面,侧重于从胡某某的父母有要求且有能力帮助胡某某照顾小胡某的方面收集,因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司法判例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问题时,优先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而非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学历差距的问题。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