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保管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 保管不善。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擅自使用保管物。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应当向寄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逾期返还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返还保管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寄存人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保管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寄存人的损失。
(二)寄存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寄存特殊物品未声明。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仓储保管合同违约金多少
仓储保管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一)合同约定优先
如果仓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来确定违约金。例如,双方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那就按照此约定执行。
(二)法定赔偿与法院酌定
1. 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的损坏、丢失的价值,以及间接损失,像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等。
2.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酌定。
三、保管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吗
当存在特定的保管合同期限时,此种类型的合同并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或解除。该种任意解除的权利并非基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恰恰相反,它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自我决定,单独地取消此类合同。而且这类有限制解除合同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明确定义和规范,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清楚了解并遵循相关条款。
假如保管合同没有确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保管人才具有这项灵活的任意解除权。
只要规定了有效期,就需严格遵守合同内容,不得任性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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