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关乎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的问题,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事。当然补偿多少的事宜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协商,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他人是无权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但在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为了能够尽快完成征收项目,便会督促村委会与村民协商补偿,并要求其签订补偿协议。有的征收方甚至为了尽早拿到土地,直接与村委会协商,让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种行为极大的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能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签订,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签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如果遇上村委会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要被征收人事后不追认、不认同,该协议就产生不了法律效力。村委会的行为会构成《民法典》中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村委会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构成了无权代理,是不合法的,只要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内没有就该协议进行追认,那么对被征收人而言,该协议就是无效的,不会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村委会擅自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知道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村委会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无权征收土地、无权批准征地,也没有权力以村民的名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相关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违法行为。当然,被征收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或是村委会在未经被征收人本人同意,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维权,避免走弯路。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村委可以代签安置补偿协议吗合法吗
●村委可以代签安置补偿协议吗怎么写
●村委会有权代村民签土地吗
●村委会有权代替村民签订协议吗
●村干部代替村民签字征地
●村委会可否代签土地确权证
●村委有权制定补偿方案吗
●村委会与村民安置协议书
●村委可以代签安置补偿协议吗怎么写
●村委会能否代表村民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