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初审
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有管辖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初审。
如有一本结婚证丢失,在该名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后,可按照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程序。若两本遗失则需要双方进行书面声明遗失,并到档案室调取出结婚登记档案的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程序。
初审完毕后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即可回家。
(二)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在拿到上述回执单后,冷静度过三十天。在这三十天里,如果反悔了,不想离婚了,可以这样:
① 主动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前述回执单,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② 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即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 过了30天冷静期还想离婚,30天内携带材料去换证
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在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证、户口本,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注意:1. 最快离婚时间为31天。
2. 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去民政局至少两趟。
3. 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必须走诉讼程序离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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