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是否能认定工伤(上海地区),员工感染新冠算病假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杰君
Q1:员工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仅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为工伤,故感染新冠无法认定为工伤。

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可认定为工伤,且实践中员工较难举证证明其是因工作原因才感染新冠。

Q2: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认定为工伤。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3: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员工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家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此时员工的住所可以视为工作场所,在此期间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较大可能性被认定为工伤。

Q4:疫情期间,员工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有可能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但目前未出台明确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Q5:员工被确诊为新冠患者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相关医疗费?

答:企业已为确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无需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若企业未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则企业需承担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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