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昭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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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弟与李某是小学同学,因为李某曾帮助过我表弟一次,因此我表弟一直对他感念于心。2015年,李某打算自己做一些小生意,便向刘某借了8万元,他请求我表弟做他的保证人。我表弟觉得李某是第一次开口请求帮忙,便答应了他,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然而,今年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还款,于是刘某便要求我表弟还款。后来我表弟发现此事是个阴谋,李某因为一直没有工作,便和在网上认识的刘某串通好,以让我表弟做保证人的方式骗取钱财。虽然我表弟知道了真相,但是他已经在合同中签了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表弟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答疑

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您所描述的案情,虽然您表弟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此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作为借款合同的主合同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您的表弟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李某和刘某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款,以骗取您表弟提供保证,从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属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您表弟是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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