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4年,孙某向我借款12万元,我要求孙某提供物保或人保。在与孙某及他的发小蒋某一起吃饭时,蒋某答应做孙某的保证人。但在我们签合同时,蒋某应公司要求去国外培训了。于是,孙某便让蒋某的妻子夏某代替蒋某在担保合同中签了蒋某的名字。当时,我问夏某是否有权代替蒋某签字,她说蒋某在出国前已经把一切事情都委托给她了。事后,我打电话给蒋某,并将其妻代签担保合同的事告诉了他,他说知道了。然而,现在已经到了还款期限,几经催促,孙某迟迟不能偿还。我便要求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他却说担保合同上不是自己签的字,他也没有委托妻子代签,他不用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在丈夫明知妻子代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丈夫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在丈夫明知妻子代为签订了担保合同时,该签字对其丈夫具有约束力,丈夫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首先,签订保证合同是可以进行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签字的效力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其次,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则有权主张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制度。构成表见代理有四个条件:(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夫妻或父子间代为签字的;(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在符合表见代理时,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是直接约束被代理人的,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必须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您所描述的案情中,即使蒋某的妻子没有代理权,但蒋某与夏某是夫妻关系,且蒋某曾口头答应做保证人,夏某也说丈夫把一切事情委托给了她。况且,您在事后又将此事告知了蒋某,蒋某并没有作否认表示,上述一系列事实均表明您有理由相信蒋某的妻子有代理权,可以代替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同时,您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形。因此,该担保合同对蒋某是有效力的,蒋某应该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