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黄某在三个月前协议离婚。因为孩子当时只有一岁半,因此,我们协商孩子由她来抚养,我每月支付给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可是,在离婚之后,黄某对我怀恨在心,就利用孩子报复我,我每次去看望孩子时,黄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我看孩子,还说我们已经离婚了,现在孩子由她抚养,她有权利不让我看见孩子。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离婚之后,我的前妻是否有权阻止我见自己的孩子?
律师答疑
黄某是不能阻止您去看望孩子的。夫妻离婚之后,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我国现行《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没有随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没有跟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有权去探望自己的子女。而且,没有取得子女探望权的一方去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必须进行协助。如果双方没有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达成协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前妻黄某是不能阻止您去探望孩子的,反而她还有义务协助您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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