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奥、陈某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茹欣

张某奥、陈某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奥受上海*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在本市**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从事“医疗排队叫号系统”软件维护工作。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鹏受上海*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在上述医院从事门诊预约系统及门诊医生“HIS系统”软件维护工作。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张某奥搭识彼时在辉*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的黄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奥遂与被告人陈某鹏商量,由陈某鹏利用工作便利,于同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擅自数次侵入上述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库,非法下载医院统方数据并交于张某奥,再由张某奥转卖给黄某,二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400元后分赃化用。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鹏、张某奥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51个Excel文件。内容包含药品ID、药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厂家、医生排序、医生工号、医生姓名、数量、金额、占比等。记录总数为3,198条。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鹏被**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后该医院报案,同年9月23日陈某鹏、张某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奥、陈某鹏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相关工作。张某奥、陈某鹏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张某奥、陈某鹏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和医药信息的管理规定,非法获取医疗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且两人作用相当,均为实行犯。被告人陈某鹏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鹏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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