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富破坏生产经营案,破坏生产经营罪7万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桂君

黄某、张某富破坏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7年,被害人张某1分别与农安县的黄某、张某富、张洪喜等27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年。在租赁期间,张某1将从村民手中租赁的风险土地改为水稻田,双方因存在合同纠纷,自2020年3月份开始,黄某、张某富等人多次到张某1租种的地里阻栏、破坏张某1进行生产作业。其中黄某参与破坏田埂、水渠达三次(其中利用铲车破坏一次),张某富利用锹镐挖刨田埂、水渠达四次。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张某1被损坏的田埂、水渠修复费用为31985元。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农检一部刑诉〔202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富出于个人目的,使用铁锹等工具,多次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张某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富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黄某、张某富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三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富出于个人目的,使用铲车、铁锹等工具,多次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予以证实,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张某富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应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惩处。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7万案例

涉嫌破坏生产经营

涉嫌破坏生产罪

破坏生产治安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造成50万损失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