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刷单”被定性破坏生产经营罪怎么处罚?
【案情】
一家年销售几千万元的店铺里,副总经理陈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台审单人员告诉她,网上店铺一款29.9元的女性内衣在半个小时里突然接到了2000笔订单。陈佳丽开心不已,以为终于有一个爆款产生了。于是陈佳丽立即组织员工,马上安排发货、备货。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令陈女士始料未及。突然爆发的订单戛然而止,已经发出的2000件订单竟然有1988个被要求退款退货。消费者称自己根本没有买过这件商品。平台对网店进行制裁,下架店铺的主宝贝,对店铺进行屏蔽、扣分。销量锐减,网店又有大量存货和退货,企业将面临流动资金被彻底清空甚至破产的危机。陈女士清楚刷单操作并非自己所为,为得知真相最终陈女士选择报警。现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