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等13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荣、赵某、李某、王某、张某、苏某、黄某等13人在“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先后多次到村“骨冲”,以该取水点归屯所有、取水影响其农田灌溉为由,多次实施阻止施工的行为,破坏施工现场,在施工点附近竖立三块告示牌威胁政府及施工方人员,未经他们允许不得擅自施工,导致“乡人畜饮水工程”无法正常实施建设。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0416元。
【张涛律师评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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