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永虐待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思和

张某永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永于2004年与被害人李某某结婚,被告人张某永酗酒后经常以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为由殴打李某某,曾经导致李某某跳入水塘、受伤住院。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永酗酒后在*原县王庙镇张老虎村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李某某被迫前往其父亲李某甲家中躲避。24日上午7时左右,李某某因不堪忍受长期、多次被殴打,在王庙镇王明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经依法鉴定,李某某系溺水造成死亡。经查,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需扶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

山东省*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被告人张某永犯虐待罪,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张某永辩解称,其没有长期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自杀不是由其造成;其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永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永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张某永与其妻李某某有一定的感情,其有自愿赔偿的态度,有悔罪表现;其有未成年儿子需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永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张某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扶养人生活费46159元、梁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4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6763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永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永“其没有长期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自杀不是由其造成”之辩解意见,及被告人张某永辩护人所提“张某永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因证人证言已证实被告人长期虐待李某某,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与李某某的自杀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并无认罪及赔偿的悔罪表现,故对以上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永与其妻李某某有一定的感情”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评价。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对有证据证实之合理部分,本院应予保护;但对过高部分,即死亡赔偿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丧葬费部分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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