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至少五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伊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至少五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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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图

在投资领域,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而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企业中的两种不同角色。今天,就让我们来聊聊它们之间的6个关键区别。(前文再续)

①合伙人资格变更

普通合伙人(GP)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全体同意转为LP,否则退伙。

死亡或破产:一般导致退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人(LP):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破产:其权利可由继承人/权利继受人继承,不影响合伙存续,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份额继承

普通合伙人(GP):继承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按合伙协议约定,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有限合伙人(LP):无论继承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继承并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③查账权

普通合伙人(GP):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都可以查阅合伙企业账簿。

有限合伙人(LP):只有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才有权查阅账簿。

④自我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GP):一般不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⑤同业竞争限制

普通合伙人(GP):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系绝对禁止事项。

有限合伙人(LP):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⑥税务差异

普通合伙人(GP):

管理费:通常视为 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标准)。

超额收益:(如私募基金中的20%业绩分成)可能被认定为 “经营所得” 或 “投资收益”(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有限合伙人(LP):

投资收益:分为 股息红利(穿透至公司LP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LP按20%税率)和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LP按20%,企业LP并入应税所得)。

结语

通过以上6个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在合伙企业中的不同角色和责任。

GP与LP的核心差异,本质上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GP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换取了对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可能的超额收益;

而LP则通过放弃管理权,换取了风险隔离和相对稳定的被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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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表格

在投资领域,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而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企业中的两种不同角色。今天,就让我们来聊聊它们之间的7个关键区别。

①企业形式

普通合伙人(GP):可以加入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LP):只能加入有限合伙企业。

②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GP):可以用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

若以劳务出资,其价值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并在企业清算时承担相应补足责任。

有限合伙人(LP):可以用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③主体范围

普通合伙人(GP)

自然人:必须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P)

自然人:可接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继承获得LP资格。

法人或组织:限制较少,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风险较高。

有限合伙人(LP):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风险相对可控。

例外:若LP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并对外表见为GP,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延伸阅读:入伙前、后企业债务的责任

1)入伙前的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前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⑤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GP):享有全面管理权(执行合伙事务、决策、代表企业签署文件等)。

不可通过协议完全放弃管理权(否则合伙企业性质可能变更)。

有限合伙人(LP):无管理权,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或对外代表企业。

可行使“监督权”(如查阅财务账簿、建议核查经营情况)。

⑥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普通合伙人(GP):原则上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和分配利润;若无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或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禁止约定“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人(LP):不得约定“LP不承担亏损”,但可约定优先分配利润(如私募基金中LP优先获得本金返还)。

⑦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

普通合伙人(GP)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内转让一般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财产份额出质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LP)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外转让份额,但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LP无优先购买权)。

财产份额出质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结语

通过以上7个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在合伙企业中的不同角色和责任。

GP与LP的核心差异,本质上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GP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代价,换取了对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和可能的超额收益;

而LP则通过放弃管理权,换取了风险隔离和相对稳定的被动收益。

在实务操作中,双方需要通过详尽的合伙协议(LPA)来细化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风险与利益得到合理平衡。#春日生活打卡季#​#春日踏青去#​#每日财税知识#​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简答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在法律责任、法律地位、治理结构、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核心区别

1、法律地位与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2、设立条件与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需至少2名合伙人(含1名普通合伙人),最多不超过50人。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人数为1-50人。

3、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可。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仅能以货币或可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二、治理结构与运营差异

1、管理权限

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法定机构治理,股东按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行使表决权。

2、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

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利润分配可灵活约定(但不得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利润一般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实行“先分后税”,合伙人就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企业层面不缴税。

有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股东分红时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三、司法实践常见问题

1、责任风险判例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不因合伙协议约定而免除。

比如:某有限合伙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普通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参考(2023)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

2、税务合规争议

有限合伙若未按规定分配利润,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分红”,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参考(2022)粤税稽罚字第123号行政处罚)。


四、法律风险防范

1、选择企业形式的考量因素

风险隔离:若需降低个人风险,优先选择有限公司;若需引入资金且保留管理权,可设立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主导)。

2、税收优化

有限合伙适用于高利润、需灵活分配的场景(如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适用于稳定经营、需法人独立性的场景。

3、协议与章程设计

有限合伙: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普通合伙人的权限、利润分配规则及退伙机制,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有限公司: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件,并约定股东会表决机制(如一致决或多数决)。

4、合规与风险防范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应避免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防止突破有限责任保护。

有限公司股东需确保注册资本实缴到位,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总之,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形式、法律地位及税收政策。有限合伙适合强调人合性、灵活管理的场景(如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则适合资合性、风险隔离需求强的企业。建议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及税务规划综合选择,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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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对股权

一、核心考点解析(2025年适用,标注高频易错点)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重要程度★★★)合伙企业分类“双轨制”普通合伙企业
✅ 所有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新入伙、退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 可设“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某合伙人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 由 2-50个合伙人 组成(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易错点:有限合伙人擅自执行事务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协议“必记条款”普通合伙:经营范围、出资方式(可劳务出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事务执行方式(明确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正确率64%,基础核心)设立条件“五要素”有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书面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货币、实物、劳务等,劳务出资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事务执行“三大规则”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默认方式)或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一致同意事项(高频考点):
✅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 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高管。合伙人权利:知情权(查阅财务账簿)、异议权(对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时,可暂停该事务)。财产份额转让与出质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外部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出质限制:普通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债务承担“双重层次”企业层面: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人层面:不足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追偿其他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法定退伙: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被吊销执照等;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责任:对退伙前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正确率50%,易错集中)核心区别“普通vs有限合伙人”要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记忆点出资方式可劳务出资不得劳务出资(需货币/实物等)“有限合伙钱生钱,普通合伙力出力”事务执行可执行,对外代表企业不得执行,不得对外代表企业(否则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动口不动手’,动手就变‘普通’”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以出资为限)“普通合伙共患难,有限合伙风险限”财产份额转让外部转让需一致同意提前30日通知即可转让“有限合伙更自由,通知到位就可走”出质限制需一致同意可自由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有限出质无限制,普通出质要同意”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有限合伙可在协议中约定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禁止此约定);有限合伙人不承担企业亏损(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入伙与退伙特殊规定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区别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以 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 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可直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需全体同意)。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重要程度★★★)解散事由“五情形”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普通合伙≥2人,有限合伙≥1普通+1有限);被吊销执照或撤销。清算流程“三步走”成立清算组:普通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可委托第三人;清偿顺序
[
\text{清算费用} → \text{职工债权} → \text{社保/税款} → \text{普通债权}
]剩余财产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一致)。责任延续:清算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对未清偿债务仍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无此责任)。二、高效记忆方法(针对50%-64%正确率定制)1. 对比表格法(普通合伙vs有限合伙核心差异)

对比维度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记忆口诀

合伙人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无限,有限合伙人有限

“普通无限连,有限部分限”

事务执行

全体可执行,可委托

仅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禁止

“有限不执行,执行变普通”

劳务出资

允许

禁止

“劳务出资普通行,有限合伙钱来顶”

利润分配

不得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可约定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普通分配要公平,有限分配可约定”

退伙责任

对退伙前债务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人以退伙财产为限

“普通退伙责难逃,有限退伙限财产”

2. 口诀记忆法(关键规则快速定位)一致同意事项:“改名、改范围、改场所,卖房子、卖专利、做担保,聘高管”(共7项,可简化为“改、处、担、聘”);有限合伙人“三不”:“不执行、不代表、不劳务”(记住有限合伙人的禁止行为);债务承担顺序:“费用→职工→税→债”(清算清偿顺序与公司破产类似,优先保护职工权益)。3. 易错点红笔标注✖️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若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如对外签订合同),视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真题高频陷阱);✖️ 特殊普通合伙责任: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债务,其他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责任,若为“一般过失”,全体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财产计算:退伙时应按照 当时的企业财产状况 结算,而非初始出资(可能涉及盈利或亏损分摊)。4. 场景代入法案例1:甲为有限合伙人,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不知情,合同是否有效?甲承担何种责任?
解析:合同有效(表见代表),甲需对该笔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因超越有限合伙人权限)。案例2:普通合伙人乙退伙后,合伙企业因之前的一笔债务被起诉,乙是否需承担责任?
解析:需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不免除)。三、备考策略(从50%到80%快速提分)分模块突破顺序第1天:掌握“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债务承担),重点背诵“一致同意事项”和“入伙退伙责任”;第2天:攻克“有限合伙企业”(对比普通合伙的差异,记牢有限合伙人的禁止行为和责任限制),用表格梳理核心区别;第3天:集中记忆“解散清算”流程和责任延续规则,结合案例理解清偿顺序和剩余财产分配。思维导图构建知识网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概述: │ ├─ 分类:普通合伙(无限连带)vs有限合伙(普通无限+有限有限) │ └─ 设立:2-50人,有限合伙至少1普+1有 ├─ 普通合伙: │ ├─ 事务执行:一致同意事项(7项)、劳务出资允许 │ ├─ 债务承担:先企业后个人,无限连带 │ └─ 退伙责任:退伙前债务仍担责 ├─ 有限合伙: │ ├─ 核心区别: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不劳务、可自由转让份额 │ ├─ 利润分配:可约定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 退伙责任:以退伙财产为限担责 └─ 解散清算: ├─ 事由:人数不足、期限届满等 └─ 顺序:费用→职工→税→债,普通合伙人责任延续真题陷阱专项突破有限合伙人权利:题目给出“有限合伙人查阅财务账簿”,判断是否允许(允许,有限合伙人有知情权,不视为执行事务);特殊普通合伙责任:“某合伙人因重大过失导致债务,其他合伙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不承担,仅该合伙人担无限责任)。数字考点强化记忆合伙人人数:普通合伙≥2人,有限合伙2-50人(至少1普+1有);退伙通知:有限合伙人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退伙需按协议约定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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