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报告范文,物体打击事故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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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报告范文,物体打击事故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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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事故报告范文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厚街“1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称,2024年11月20日20时08分许,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南环路军埔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校车与行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厚街“1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行人临近车辆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道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0日20时许,军埔小学值班保安罗某因上厕所,让后勤助理席某帮忙临时值守。20时08分许,崔某(死者)与其他三名同学步行至军埔小学门口,经席某检查四人校卡后从行车通道离开学校。

此时,第一辆校车准备驶入军埔小学,席某口头喊崔某不要乱走,崔某听后站在一旁等待第一辆校车通过;随后,叶某驾驶一大型专用校车右转经过军埔小学门口,崔某突然加速横穿,被涉事校车碰撞倒地,碾压身体。

2024年11月22日,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辆大型专用校车的灯光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进行检验鉴定,该大型专用校车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右前位灯、转向灯均不工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8.1.1条规定的“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的要求。

同时,经检验鉴定,该辆涉事大型专用校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为 15km/h。交警部门对校车司机叶某检验,其血液中未验出乙醇成分,未酒驾;吸毒现场检测检验结果呈阴性,未毒驾。

经进行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被鉴定人崔某符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导致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报告指出,该起交通事故主要暴露出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校园内以及特定场所内驾驶校车时违反规定超速行驶;行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够仔细,未能及时发现突然横冲过道人员。涉事学生未观察路面情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道,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仍须进一步提升。

涉事校车服务委托方与车辆所有人未能约定校车进入学校内停放的相关安全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校车进入校园时没有专人维护、临时值守人员不足和未严格落实人车分离的安全隐患。校车所有人未能督促涉事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关于校园区域限速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车辆灯光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右前位灯、转向灯均不工作)的安全隐患。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停电事故报告范文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厚街“1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称,2024年11月20日20时08分许,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社区南环路军埔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校车与行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厚街“1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行人临近车辆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道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0日20时许,军埔小学值班保安罗某因上厕所,让后勤助理席某帮忙临时值守。20时08分许,崔某(死者)与其他三名同学步行至军埔小学门口,经席某检查四人校卡后从行车通道离开学校。

此时,第一辆校车准备驶入军埔小学,席某口头喊崔某不要乱走,崔某听后站在一旁等待第一辆校车通过;随后,叶某驾驶一大型专用校车右转经过军埔小学门口,崔某突然加速横穿,被涉事校车碰撞倒地,碾压身体。

2024年11月22日,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辆大型专用校车的灯光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进行检验鉴定,该大型专用校车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右前位灯、转向灯均不工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 8.1.1条规定的“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的要求。

同时,经检验鉴定,该辆涉事大型专用校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为 15km/h。交警部门对校车司机叶某检验,其血液中未验出乙醇成分,未酒驾;吸毒现场检测检验结果呈阴性,未毒驾。

经进行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被鉴定人崔某符合交通事故暴力作用导致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报告指出,该起交通事故主要暴露出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校园内以及特定场所内驾驶校车时违反规定超速行驶;行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对路面观察不够仔细,未能及时发现突然横冲过道人员。涉事学生未观察路面情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道,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仍须进一步提升。

涉事校车服务委托方与车辆所有人未能约定校车进入学校内停放的相关安全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校车进入校园时没有专人维护、临时值守人员不足和未严格落实人车分离的安全隐患。校车所有人未能督促涉事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关于校园区域限速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车辆灯光系统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右前位灯、转向灯均不工作)的安全隐患。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车间工伤事故报告范文

5月19日,利津县公布《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1月2日10时19分许,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85.19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物证鉴定、视频分析、综合评估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火灾事故是一起太阳能光伏板及其连接线路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祥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9日,注册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以南、西魏村以东,法定代表人张*芬,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工程;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光伏设备及其零部件安装、销售等。该公司租用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西院车间房顶,建设东营宏建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套,用于发电经营。

东营宏建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020年7月22日取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利津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补贴平价上网意见》,2020年7月取得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东营市无补贴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2020年9月10日自主验收完成,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年发电量320万度。

(二)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远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0日,位于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军,主要从事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等业务。该公司共有东、西两个大院,事故发生在公司西院。

2022年11月,鹏远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西院产权,西院共占地72亩,院内东侧、西侧和南侧各有车间1座,其中东车间和西车间北部储存钢材自用,西车间南部出租给杜*娥用于存放泡沫包装箱,西车间房顶出租给兴祥公司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南车间出租给东营市辉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泡沫包装箱生产。鹏远公司与租赁单位均签订了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图1鹏远公司西院平面图(标红处为着火区域)

(三)东营市辉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阳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01日,注册地利津县工业路以南宫家干渠以西,法定代表人任*强,经营范围包括EPS(俗称泡沫)包装制品及其他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等。公司建有EPS包装制品加工及回收处理项目1套,总投资约350万元,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生产泡沫包装箱。目前从业人员18人,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四)杜*娥

滨州市沾化区人,性别女,年龄61岁,泡沫包装箱批发销售商,自2024年7月份租赁鹏远公司西车间南部1200平方米作为临时仓库,储存从辉阳公司批发的泡沫包装箱。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日10时18分05秒,兴祥公司东营宏建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NKECA4005A号逆变器监控数据记录中断。

10时20分26秒(与北京时间已校对,下同),鹏远公司西院西车间西墙自南向北第四根立柱附近上方房顶出现光亮,光亮扩大并持续向下方掉落火花。

10时20分57秒,掉落的火花引燃杜*娥在此车间内存放的泡沫包装箱,火焰向上燃烧,高温烟气快速扩散。

10时26分02秒,西车间南部火焰被北风(当日天气:北风,风速6.2m/s)吹至南车间西部,引燃南车间内部辉阳公司生产的泡沫包装箱,火情进一步扩大。

图2西车间房顶初始起火情况图示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情况

10时23分,鹏远公司李*军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辉阳公司现场负责人同步组织本公司人员撤离。

接到火情后,利津县消防救援大队利六路消防救援站立即派出4辆消防车和20名消防员现场处置,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同时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10时27分,消防车辆陆续赶到现场进行施救,11时44分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3时15分明火被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利津县主要领导,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利津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均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11时10分,县应急局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应急局。

11时11分,县应急局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经评估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利津县指挥得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应急力量及时到位、配合密切,现场救援处置快速高效,未出现救援救治人员伤亡情况,未引发次生灾害。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兴祥公司东营宏建2.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及其连接线路(位于鹏远公司西院西车间西墙自南向北第四根立柱附近房顶上方),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兴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建设阶段工程质量把控不严格,光伏组件线路未按照规定进行敷设。项目建成正常运行后,未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线路老化破损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

2、鹏远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工作事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人员,对承租单位管理不足。

3、县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深入,利津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网格工作开展不扎实,导致企业运维管理不严,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责任处理人员

刘*孟,利津经济开发区包靠鹏远公司西院网格员,对院内企业安全检查不全面,安全生产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兴祥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利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张*芬,兴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利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鹏远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管理不足,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利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2、建议责成利津经济开发区、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管不到位。太阳能光伏发电属于新兴行业领域,能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开发区,均未将6MW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未有效监督兴祥公司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是项目建设阶段工程质量不过关。县能源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了审核,企业自主组织对现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未对太阳能光伏组件、敷设线路以及配套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质量符合标准情况进行严格管控,导致光伏组件线路未按照规定进行敷设。

三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兴祥公司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及时消除线路绝缘磨损等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鹏远公司作为场所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双方安全管理工作事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人员,对承租单位管理不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原则,规范我县光伏项目的行业管理,指导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确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房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太阳能光伏新兴行业领域安全工作,严把厂房顶部太阳能光伏项目建设过程安全风险,严防房屋坍塌、光伏板坠落等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加快属地安全管理措施出台落地。属地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现有企业厂房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数量、面积、审批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开展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光伏发电系统企业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消除光伏安装、运营安全风险。

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光伏发电企业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状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员工的作业活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场所租赁单位,要签订双方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信息来源:利津县政府)

变压器烧毁事故报告范文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2023 年 12 月 20 日 21 时 44 分,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高埗立交桥下方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高埗“12·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韦某行车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当事人乔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报告》披露了这一事故的详细经过。2023年12月20日21时44分,韦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搭载混凝土沿高埗大道从中堂往高埗大桥方向行驶,驶至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环城立交桥路段右转弯往环城路万江方向时,车头与同方向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其中,乔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某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正常右转弯车辆通行。

《报告》显示,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未见明显道路安全隐患。韦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下角有明显碰撞痕迹,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在车底内,电动自行车车头损坏。

经检验,涉事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灯光系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8km/h。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称,当事人韦某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右转弯过程中,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当事人乔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影响正常右转弯车辆通行。 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

2024 年 1 月 10 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韦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乔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报告》强调,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部分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停现象严重。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在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二是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真正落实对驾驶员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仅停留在口头提醒阶段,而未采取其他惩戒措施(如罚款、停岗、再培训再教育等),对违规操作的驾驶员安全教育、惩戒纠正不到位。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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