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中的这些猫腻,不知道你就亏大了!,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华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相关部门为了改善居住在棚户区的贫困人民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从而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

今天创为律师就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大家在看完本文后能更加清晰地了解棚户区改造这一问题。

很多人都会问到,为什么要进行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该项目的实施不仅能够更好的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可以更充分的拉动内需,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但是在棚户区改造中也经常出现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问题一:先拆房,后补偿现象抬头

本来根据大家熟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中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是不可撼动的。然而改造类项目却因其政策上的特殊性而在地方上享受法规、规章上的特殊待遇,其各种“实施意见”、“通知”已客观上对590号令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变形。

实践中,“先行搬迁拆除协议”这类莫名其妙的文件往往会在改造项目中大显身手,以各种名头和理由为“先拆了再说”这类错误做法遮羞。无疑,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程序顺序的改变损害的只能是寄希望于程序保障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

问题二:强推某种安置方式,剥夺选择权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方式就是两种: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其一。而在许多改造项目中,征收方往往大力推荐某一种补偿方式,设置大量奖励政策——如补偿比例上的区别对待和直接给付奖励金,来促使被征收人选择这一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树立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权利意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胆、坚决地进行选择,不受各种激励政策等蝇头小利的影响,以自己家庭未来的生计发展为重。对于拒不提供就近地段回迁安置的旧城改造项目,可直接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补偿标准不唯一,评估环节被架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只有一个: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590号令所明文规定的,任何其他层级的红头文件都无权进行篡改,也就是所谓的“市场比较标准”。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征收方另辟蹊径,在补偿方案中规定了两类并行的补偿标准:一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由征收方直接设置好的“一刀切”式补偿模式——每平方米房屋就是那么多钱,按面积一算就可以领钱走人;二是被征收人如果不认可上述“一刀切”标准,也可以选择由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只能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那一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类项目绝非法外之地,各地方制定的规章政策不得与590号令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其棚改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以及在实践中仍在不断发展、衍生出来的新陷阱,被征收人要在守住590号令,站稳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予以认真的识别研判,接受其中合法合理的政策变通,对不合法、不公平的部分坚决说不,从而捍卫自己的补偿权益,让“越拆越穷”的悲剧不在自己身上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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