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级标准及等级如何划分,事故分级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菲

事故分级标准及等级如何划分,事故分级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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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级标准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事故分级分为几级

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制定于1990年。这个标准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共同组织国际专家组设计的,我国也采用了这种国际核事件分级表。此方法将核动力厂事件分为7级:

1级:异常,核动力厂偏离规定的功能范围。

2级:事件,核动力厂运行中发生具有潜在安全后果的事件。

3级:严重事件,核动力厂的纵深防御措施受到损害。厂内严重污染,工作人员受到过度的辐照。向厂外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公众受到的照射远低于规定限值。

4级:主要在核设施内的事故,核动力厂反应堆堆芯部分损坏,对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的健康影响。向厂外环境释放少量放射性物质,公众受到规定限值量级的照射.

5级:具有厂外风险的事故,核动力厂反应堆堆芯严重损坏。向厂外环境有限度地释放放射性物质,需要部分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6级:严重事故,核动力厂向厂外明显地释放放射性物质,需要全面实施当地应急计划。

7级:极严重事故,核动力厂向厂外大量释放放射性物质,产生广泛的健康和环境影响。

事故分级5级一览表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通过

自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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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这次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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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为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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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如何分类分级

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突发事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把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突发事件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蓝色等级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重(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

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

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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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

监制:马吉玉

责编:高海东

编辑:杜玉芳

事故分级要素包括哪些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上面)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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