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贩毒一案辩护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小

郭某贩

尊敬的审判员:

受郭某家人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参考

一,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院依据证据存疑的原则依法判处

首先,本案公诉机关共指控其四次贩毒,其中三次是贩毒给曾某,一次是贩毒给范某,全案没有查获任何实物证据毒品,都是间接证据,而所有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锁链,因此证据存在瑕疵,没有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

关于毒品数量方面,起诉书指控郭某在2020年3月19日贩毒0、2克给曾某,但是侦查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个0、2克事实存在;在2020年3月30日,关于郭某贩毒0、1克的事实,只有范某一个人的证词,而范某在2022年8月25日的证词中说是0、3克,而他在2020年3月31日的证词中是0、1克,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存在冲突;

关于毒资方面,曾某第一次贩毒的毒资,曾某在2020年3月20日证词中说是300元,而在今年8月25日的证词中说是150元,其证词也存在前后矛盾;

在2020年3月31日,范某的支付毒资记录,没有范某的微信支付电子回寄单,只有郭某的收款记录,但郭某与范某在2020年3月19日,郭某有范某600元的收款记录,所以范某的证词不足以让人信服,其毒资证据不充分,存在瑕疵。

再是起诉书上有提交现场检测报告书,但整个侦查卷中没有看到这一书证,不存在现场检测报告这一关键书证。

二,依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郭某的行为属于代购,郭某没有从中牟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在曾某2022年7月6日的证词中,曾某是知道郭某给其购买的毒品是从别人处拿来的,具体是在谁手上拿来的,曾某不清楚,反正郭某没有毒品,郭某也是一个吸毒者。其次曾某三次让其购买毒品,在曾某证词的第三页,第四页,第五页,曾某都是说,他先微信联系郭姓男子,问他有没有东西,郭姓男子回复他,让他等一会,他去联系,弄到了就联系他,这三次分别是过了10分钟,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大约过了一会,然后郭姓男子让曾某把钱转给他,他去给他买,所以从整个过程看,郭某是受曾某委托,帮其代为购买毒品,属于武汉会议纪要中的毒品代购。而关于毒品代购,依据该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必须是代购者另外从吸毒者手上收取‘劳务费’或者‘介绍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才视为牟利,才构成贩卖毒品罪,现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郭某从中牟利,所以郭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 欧阳移和律师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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