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乡关系,同在杭州打工,双方认识多年,朱某曾借给王某一笔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消失,刻意躲避朱某的讨债。后朱某打听到王某的暂住地,便叫上另外两名同乡赶往该地,非法将王某限制在某小旅馆,期间朱某曾对王某采取过打耳光、要求下跪、辱骂等行为,时间长达一天一夜。王某报案后,朱某被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朱某家属随即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朱某的辩护律师。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朱某,并引导朱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之后史晓东律师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朱某不批捕,朱某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朱某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朱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朱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朱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理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朱某之所以拘禁王某,是为了催讨合法债务,本案事出有因,案发后,朱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归案其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朱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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